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1)憲法的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以中國共產黨為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為我國憲法的制定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標志著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制憲機關。 (2)憲法的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具有修憲權。具體程序: A.憲法修改權專屬全國人大; B.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起; C.通過: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 D.公布:全國人大主席團公布。
憲法的解釋
憲法解釋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含義、內容和界限所作的說明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