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特征
(1)成文憲法是根本法; (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3)民主制度法律化。
憲法的本質
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階級力量的對比居于主要地位。憲法是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體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注意:政治力量對比中,還存在著同一階級內部不同階層、派別和集團之間的力量對比。
憲法的分類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以統一的憲法典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憲法,它具有規范明確、條文系統、便于執行和監督的特點;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統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帶有憲法性質的各種法律文件、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而組成的憲法。 (2)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嚴格的憲法;柔性憲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都與普通法律相同的憲法。 (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欽定憲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由民意機關或者公民公決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與國民或者國民的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